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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鹏飞、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554518573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翁振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特179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应支付王鹏飞执行款96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0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