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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淑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吴淑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法定代表人杨冬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荣,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吴淑衡。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吴淑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淑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淑衡履行“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非法所得495元;三、处罚款13500元,共计罚没款13995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淑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吴淑衡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淑衡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淑衡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南县林业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