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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运城市晋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晋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李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晋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风云,女。本院在执行运城市晋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