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19号罪犯钟某某,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鸣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