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770号罪犯刘鹏,男,199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津高刑执字第00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6月14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5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9年7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