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方振宝、刘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方振宝,刘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方振宝,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秀波,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宁西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方振宝、刘秀波给付原告张磊借款25000元。逾期被告方振宝、刘秀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张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磊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西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