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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兴文县君悦彩钢销售部与兴文县翌康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君悦彩钢销售部,兴文县翌康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514号原告:兴文县君悦彩钢销售部,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柏香湾村望城坡。经营者:陈明才,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0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兴文县翌康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田园街双林小区。法定代表人:何微。原告兴文县君悦彩钢销售部与被告兴文县翌康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君悦彩钢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兴文县君悦彩钢销售部承担。审 判 长  陈利冬审 判 员  范 鸿人民陪审员  范 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耀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