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孙玉国,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杨华与孙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玉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玉国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给申请人偿还2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