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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有才与汪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才,汪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徐有才,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汪光平,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徐有才与汪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汤  丽  娜代理审判员 高  少  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春艳(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