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民申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三八树村民委员会与高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高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原只几梁乡)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三八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陶思浩服务中心三八树村。法定代表人:杜满仓,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福,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飞,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斌,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再审申请人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区域服务中心三八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八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高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四终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八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代理审判员 王菁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月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