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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勇与丁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勇,丁计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145号原告:贺勇,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华夏世贸广场银座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607116310.被告:丁计芳,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西村四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6605106610.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勇与被告丁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贺勇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