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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钱卉珊与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卉珊,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钱卉珊,女,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源大厦A座14层4室。法定代表人缪红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钱卉珊支付基础收益23010元、违约金7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元、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