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海峰受贿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7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峰,男,196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威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侯玉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峰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峰及其辩护人李威武、侯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海峰在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利用其基于工作与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另案处理)、原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王×、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等人产生的联系,接受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另案处理)的请托,为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承揽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金田郊野公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金田郊野公园项目)、密云县京承高速公路三期重点通道绿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园林部分城市休闲园一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蒋×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4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2015年1月8日,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徐海峰带至纪委接受调查,徐海峰于同日被采取“两规”措施,同年2月13日被送至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羁押,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海峰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涉案钱款共计人民币116万元,现扣押在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海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徐海峰依法定罪处罚。被告人徐海峰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只为蒋×介绍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两个项目,收受蒋×的其他钱款应属于违纪行为。徐海峰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徐海峰在2009年至2014年间先后9次收受了蒋×给予的共计116万余元,但仅有2011年和2013年收受的两笔共计40万元与具体请托事项相关联,可以认定为受贿金额;起诉书中提到的金田郊野公园项目系史贵生为蒋×安排,与徐海峰无关,徐海峰亦不知情;徐海峰收受的蒋×给予的其他钱款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包含蒋×对徐海峰的情感投入,系人之常情,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可计入违纪收入;徐海峰在被“两规”和调查期间,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徐海峰在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因工作关系与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原北京市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王×、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等人建立联系,后利用上述便利条件,接受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的请托,通过史×、王×、李×等人的职务行为,为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承揽金田郊野公园项目、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蒋×给予的人民币104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2.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6万余元。2015年1月8日,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案人员将被告人徐海峰带至纪委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同年2月13日,徐海峰被检察机关逮捕。案发后,徐海峰在家属的协助下退缴赃款人民币116万元,现扣押在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一)徐海峰收受人民币20万元的相关证据1.被告人徐海峰供述和辩解证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主要有三个职责:一是负责涉林案件及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二是负责全市森林防火,三是负责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各个区县园林绿化局都设有森林公安处,森林公安局对各个区县的森林公安处主要是监督、管理、指导、督察。1994年,其被调到北京十三陵林场担任场长,和蒋×是上下级,后蒋×离职成立了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做绿化工程。2009年春节前,蒋×到其家中拜年并带了年货,蒋×走后其发现年货袋子里还有20万元现金。其爱人让其把钱送回去,但其只是当天给蒋×打电话寒暄了几句,后将这20万元都用于买股票了。其认为蒋×给其钱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2008年其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介绍给蒋×,史×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蒋×承揽了大量的园林绿化工程;第二,其帮助蒋×协调并顺利承揽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2.证人蒋×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徐海峰利用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吃饭的机会将其介绍给史×认识,其之后跟史×联络并熟悉起来。2008年下半年,史×给其介绍金田郊野公园项目,项目金额六七百万元。史×帮其联系了豆各庄乡张乡长,张乡长将一部分工程分给其干,工程顺利完工并结清了工程款。2009年春节前,其去徐海峰家中拜年,给徐海峰带了年货和20万元现金。徐海峰给其打电话客气了几句,但钱款没有退回。其给徐海峰20万元是为了感谢徐海峰将史×介绍给其认识及史×给其介绍了金田郊野公园项目。3.证人史×(原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分管林政资源管理、平原造林和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等。2008年,其通过徐海峰认识了蒋×,此后两人经常联系,关系很不错。其一方面直接给蒋×项目,另一方面帮蒋×协调项目,包括2009年的平谷区天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橡树湾小区绿化项目和朝阳区豆各庄金田郊野公园项目、2011年的朝阳区太阳乡太阳宫公园二期工程、2012年的房山区南水北调杜家坎大宁水库项目、2013年的通州区东郊森林公园绿化项目、2014年的房山区青龙湖公园绿化项目等。期间,其多次收受蒋×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万元和美元1.5万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4.证人张×1(原朝阳区豆各庄乡乡长)的证言证明:其于2002年至2011年在朝阳区豆各庄乡任乡长,在工作中认识了史贵生。2008年年底,史贵生问其能否给他的朋友蒋×干一部分工程,其和书记李云飞考虑到史贵生是领导就答应了,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干了一部分项目。5.证人张×2(朝阳区太阳宫乡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其于2007年6月至2009年11月任朝阳区太阳宫乡乡长,2009年11月起任乡党委书记,在工作中认识了史×,史×曾在太阳宫乡郊野公园二期绿化工程上向其推荐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作施工单位,后该公司顺利中标。6.证人刘×1(原延庆县园林绿化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至2014年任延庆县园林绿化局局长,在工作中认识了史×。2012年,史×向其询问当年延庆平原造林项目安排并向其推荐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后该公司通过邀标程序中标了三个标段。2013年,史贵生又帮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承揽项目打招呼,后该公司通过邀标方式中标了延庆县平原造林永宁镇新华营项目和香营乡聂庄景观工程项目。7.证人孙×(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1994年,其在工作中认识了史×。2003年起其任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8年任办公室主任。后来大宁水库绿化项目查看项目现场的时候史贵生带着蒋×,同刘光明副主任定好了施工队伍和施工方案,项目采取先进场施工再走招投标程序的方式,2012年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进场施工,后于当年8月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8.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被告人徐海峰于1994年至2000年任北京市十三陵林场场长,2002年调入北京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2006年3月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文件、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明:史×于2006年2月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10.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党组出具的任职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等证明:王×于1999年9月至2010年1月任密云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兼绿化办公室主任;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任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兼绿化办公室主任。11.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文件、怀柔区委组织部通知、干部履历表等证明:李×于2012年4月任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党委副书记,2012年5月任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2014年1月10日被免去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1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证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等证据证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本市森林防火规划,指导、协调区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指导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和重点有林单位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等,北京市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职责对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在某些方面的工作可以形成制约。1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密云县园林绿化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密云县园林绿化局的性质均为机关法人。14.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章程等证明: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村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设计、租赁建筑器材。(二)徐海峰收受人民币84万元及美元2万元的相关证据1.被告人徐海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蒋×让其帮忙在密云县找绿化工程,其联系了密云县林业局局长王×,后王×让蒋×找一个管项目的人,其不清楚蒋×和管项目的人之间是怎么联系的。蒋×还曾让其帮忙承揽怀柔的绿化工程,其向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李×询问能否给蒋×活干,并将李×电话给了蒋×,其不清楚两人之间怎么联系。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蒋×公司吃饭,蒋×给了其一个袋子,后其发现是20万元现金,其将这20万元用于买股票和基金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蒋×公司吃饭,蒋×给了其一个袋子,后其发现是20万元现金,其将这些钱给了其爱人韩秋波。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蒋×公司吃饭,蒋×给了其一个袋子,其知道里边装的钱,后其发现是20万元现金,其将这些钱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2014年春节后一天,其和蒋×到顺义区打高尔夫球,蒋×给了其一个袋子,后其发现是20万元现金,其将这些钱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了。2014年国庆期间,其和蒋×等人去天津盘山打高尔夫球,到了球场后蒋×给了其1万元现金,其将这些钱用于日常消费了。2014年APEC会议期间,其和蒋×等人去天津盘山打高尔夫球,蒋×在球场给了其3万元现金,其将这些钱用于自己日常消费了。2013年7月,其和史×、蒋×等人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在出国前去机场的路上,蒋×在他的车里给了其1万美元,其将这些钱用于在国外期间的消费,剩下一些给了其妻子。2014年八九月份,其女儿被学校公派到爱尔兰交流学习,其让蒋×到机场帮忙协调女儿行李超重的事,事后其看到蒋×给了其女儿一个信封,其当时就知道里面是钱,具体数额其不清楚,其被调查以后才知道当时蒋×给了1万美元。蒋×给其这些钱款就是为了感谢其将史×介绍给他认识并帮他协调了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和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2.证人蒋×的证言证明:2011年、2012年、2013年,其都是在公司小院给的徐海峰20万元现金,其在跟徐海峰一起吃饭的时候跟他要车钥匙,把20万元现金放到徐海峰车里。2014年春节后,其跟徐海峰一起打完高尔夫球给了徐海峰20万元现金。除此之外,2013年其和史×、徐海峰等人一起出国的时候,给了徐海峰1万元美元;2014年9月徐海峰的女儿徐×出国,其到机场帮忙处理行李超重的事情,在机场给了徐×点钱;2014年国庆节,其和徐海峰、史×等人去天津打高尔夫球,在停车场给了徐海峰1万元现金;APEC会议期间,其和徐海峰、史×去天津打高尔夫球,在球场停车场给了徐海峰3万元现金。其给徐海峰送钱一方面是因为徐海峰帮助其介绍了工程,另一方面其和徐海峰是多年的朋友关系,给徐海峰用于平时花销。徐海峰一共帮其协调过两个项目,一个是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金额600多万;一个是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金额是400多万元。3.证人王×(原北京市密云县林业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于1999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密云县林业局局长,在工作中和徐海峰认识。2010年春节前,徐海峰打电话向其推荐一个做园林绿化工程的哥们儿承揽密云县的绿化项目,其在电话里明确表示帮不了,后徐海峰带着他的哥们儿到密云找其一起吃饭,其也表示帮不了,想干项目就自己参加招投标。徐海峰没有介绍他哥们儿叫什么名字,其不认识蒋×,也不清楚徐海峰的哥们儿是否中标了该工程。2011年初,徐海峰再次给其打电话说他哥们想承揽密云的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其表示拒绝,也没有提供帮助。4.证人刘×2(原密云县林业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于2001年担任密云县林业局副局长,2014年2月退居二线。其因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认识了蒋×,这个工程是京承高速两侧荒山造林项目,2011年左右开始招投标,工程总投资两个多亿,共计六个标段。2011年,其接到蒋×的电话说是王×局长介绍的,后蒋×到其单位提供了公司资质材料,其让蒋×按规定参加招投标。蒋×的公司中标了该项目的穆家峪标段,金额约为600万元。其不清楚蒋×是如何中标的,蒋×没有找其做工作,王×、徐海峰没有在蒋×公司参与该工程招投标事情上向其打招呼。5.证人李×(原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至2013年任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局长,在工作中认识了徐海峰,徐海峰主管森林防火,在这方面森林公安局是其上级主管单位。2013年初,徐海峰到怀柔检查森林防火工作,一起吃饭的时候向其推荐了蒋×,让其帮忙找活干,其将蒋×推荐给怀柔区怀资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的经理刘长青。其不清楚两人之间怎么联系的,后来刘长青向其汇报,说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给了蒋×一部分。其没有帮助蒋×协调过其他工程,其和蒋×、徐海峰之间都没有经济往来。6.证人徐×(徐海峰之女)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准备去爱尔兰留学,蒋×帮其处理了行李超重的问题,然后塞给其一个信封,其知道里边是钱,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信封里装的都是美元,其没有数是多少钱,只将其中一两张兑换成欧元,其余的没动。蒋×给其钱的时候其父亲看到了,但其后来没有跟其父母说起这件事。7.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记账凭证、发票证明:蒋×以支付苗木款等项目的名义,从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套取钱款作为给予徐海峰的好处费。8.徐海峰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海峰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有多次大额现金存入,后转至国都证券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等。9.国都证券公司中关村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人徐海峰先后转入股票账户50万余元用于炒股。10.徐海峰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徐海峰将收受的部分好处费存入两张工商银行卡中(卡号分别为:×××、×××)。11.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徐海峰、蒋×于2013年7月2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前往土耳其,同年7月28日从首都机场入境。12.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查询证明:2013年7月的汇率中间价为美元100元兑换人民币617.25元;2014年9月的汇率中间价为美元100元兑换人民币615.28元。13.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招投标和评标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记账凭证、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明:2013年2月,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发布怀柔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工程园林部分滨河休闲园一标段施工招标公告,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参加项目招投标报名,怀柔园林绿化局法定代表人李×委托刘宝国作为单位代表,以该单位名义参加该工程开标工作,委托景海燕参加评标工作。经过专家评审,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获第一名并中标。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该标段工程,双方法定代表人李×、蒋×分别签字,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合同价款为17043191.62元,后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在2013年至2014年间向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4.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招投标和评标材料、施工合同、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记账凭证、发票、工商银行业务进账单等证明:2011年2月,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发布京承高速重点通道绿化工程的合格投标候选人,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参加投标,经过评标专家评比,该公司以最高分中标。2011年4月8日密云县园林绿化局与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绿茵蓝天园林绿化公司承揽该工程,XXX、蒋×签字,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后密云县园林绿化局向绿茵蓝天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5.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配合市纪委查办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徐海峰涉嫌受贿的线索。2015年1月8日,在掌握徐海峰基本犯罪事实后,北京市纪委将徐海峰从其办公室带至市纪委办案区进行调查,徐海峰于当日被采取“两规”措施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海峰立案侦查,同2月13日徐海峰被检察机关逮捕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16.被告人徐海峰身份信息证明徐海峰的户籍情况。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海峰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质证意见同其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均系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徐海峰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质证意见,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与徐海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评判。庭审中,被告人徐海峰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北京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徐海峰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给予徐海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等证明:两份决定书中认定的徐海峰的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04万元和美元1万元。在纪委调查期间,徐海峰家属将部分违纪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交至北京市纪委。荣誉证书、聘书等证明:被告人徐海峰在任职期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对辩护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经查,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纪委的处分决定中认定的徐海峰受贿数额为本案立案侦查前所确定,与后经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后认定的受贿数额并无冲突,徐海峰对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相对应的受贿事实亦表示认可;徐海峰任职期间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海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海峰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所提异议,经查,首先,徐海峰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期间,基于工作关系认识了史×等人,上述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均依赖徐海峰的职权或地位,徐海峰能够向相关人员以“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蒋×承揽工程项目,也正是因为其职权或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其次,徐海峰作为森林公安局的领导在园林绿化系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蒋×作为园林绿化公司的负责人具有承揽工程的长期需求,二人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也正是基于蒋×对徐海峰职务或地位的利益需求,在案证据证实,2009年至2014年蒋×多次给予徐海峰大量现金的目的就是感谢徐海峰帮其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将史×介绍给其认识,可见二人之间利益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非常紧密;再次,虽然蒋×给徐海峰送钱的时间点大多在春节、出国或出游期间,时间跨度较大、数额相对稳定,并未与具体的工程项目一一对应,亦未因是否帮忙协调项目而有明显变化,但如前所述,徐海峰、蒋×二人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利益关系,蒋×定期给予徐海峰钱款的行为正是基于其对徐海峰斡旋协调行为带来利益的长期需求;最后,蒋×给予徐海峰女儿的钱款,虽未直接交给徐海峰本人,但蒋×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同徐海峰之间良好关系,徐海峰在亲眼所见的情况下亦对此事采取了默许和放任的态度,故该行为的本质仍与直接给予徐海峰钱款的行为没有任何差别。综上,对被告人徐海峰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海峰到案后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海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曼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