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某君、李某兴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方某君,李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某。被执行人方某君,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某镇某区某村某巷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李某兴,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路某花园某座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某君、李某兴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经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兴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城布吉某花园某座某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50%份额。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某君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了冻结。现因二被执行人已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其拖欠的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59,407.92元及相关费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向本院出具结案暨解封申请书,表示二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本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完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亦由被执行人李某兴予以交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兴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方某君所持公司股权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舒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