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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247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余某,男,汉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双方庭外调解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