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修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修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854号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层G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周,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修印,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修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丫人民陪审员 宁子茗人民陪审员 巫秋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彩英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