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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96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廖艳玲、邓荣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艳玲,邓荣强,鹿寨县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965、966号申请执行人廖艳玲,女,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邓荣强,男,1978年2月1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鹿寨县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柳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822、8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鹿寨县都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广西鹿寨县支行账号21×××62内的存款22746元到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