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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米可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长虹公园管理所、上海灵照物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米可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长虹公园管理所,上海灵照物流有限公司,钱恩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273号原告:天津米可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泰路东侧商务区4号楼102室44区。法定代表人:闫宝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长虹公园管理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号。被告:上海灵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海虹路189号2幢2314号。被告:钱恩。原告天津米可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长虹公园管理所、上海灵照物流有限公司、钱恩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米可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米可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