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飞与黄友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黄友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25号原告:陈飞。被告:黄友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黄友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6.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