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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飞与黄友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黄友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525号原告:陈飞。被告:黄友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黄友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6.5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