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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661号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纪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谷朝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曹中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73元,减半收取9236元,由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