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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恢215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石磊,身份证号2201021966********,男,196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卢伟,身份证号2302291977********,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北三道街**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