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115号罪犯何井求,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于衡南县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祁刑初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井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井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表扬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井求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井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慧
审 判 员 申宝华
审 判 员 石福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家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