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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雪与被告陈玉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陈玉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初635号原告:董雪,女,回族,1998年3月14日出生,学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林,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玉宝,男,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惠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住所地惠农区。负责人:杨滨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董雪与被告陈玉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2016年3月31日,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申请对董雪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核鉴定。2016年8月25日,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雪之损伤不在I-X级伤残等级范围之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林,被告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2435.42元(其中医疗费2096.42元、残疾赔偿金46570元、护理费9569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19时25分,董雪驾驶两轮电动车(后乘座王秀莲)沿惠农区惠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百超市门前时,与陈玉宝行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雪、王秀莲受伤的交通事故。董雪被送至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就诊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振荡;3、左手中指末节粗隆骨折及皮肤软组织缺损;4、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5、左胫骨平台骨折。2016年2月19日,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雪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玉宝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秀莲不承担责任。2016年3月12日经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雪活体损伤为X(10)级伤残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普通货车在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陈玉宝的答辩意见同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的一致。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辩称,医疗费应当扣除20%非医保用药;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因复检董雪不构成伤残故不予承担,董雪伤后没有住院治疗故不予承担护理费、营养费。董雪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进行了质证: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证实发生此次交通事故,陈玉宝承担次要责任。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证据二、门诊病历4张、诊断报告2张,证实董雪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的情况。���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证据三、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董雪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对该证据均不予认可,经复检董雪不构成伤残。证据四、医疗费票据6张,证实董雪受伤后花费医疗费2096.42元的事实。陈玉宝对该证据无异议。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要剔除20%的非医保用药。证据五、鉴定费收据1张,证实董雪经鉴定花费鉴定费1200元的事实。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为经复检董雪不构成伤残。本院对董雪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1、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陈玉宝、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2、经复核鉴定,董雪之损伤不在I-X级伤残等级范围之内,故对证据三、证据五本院均不予采信。陈玉宝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在王秀莲因本次事故提起诉讼的(2016)宁0205民初650号案件中,陈玉宝提交证据证实于2016年2月4日支付董雪医疗费3000元,王秀莲、董雪、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为证实其抗辩主张,提交了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实董雪之损伤不在I-X级伤残等级范围之内。董雪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没有对营养期和护理期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认可。陈玉宝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鉴于董雪、陈玉宝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19时25分许,董雪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后拉乘王秀莲),沿惠农区惠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百超市门前处时,与沿惠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陈玉宝驾驶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雪及王秀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董雪经门诊诊断:1、左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及软组织缺损;2、左中指甲床创伤;3、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花费门诊医疗费2094.64元。2016年2月4日,陈玉宝支付董雪医疗费3000元。2016年2月19日,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雪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玉宝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秀莲不承担责任。2016年3月1日,经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雪活体损伤为X(10)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经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申请对董雪的伤残程度进行复核鉴定,2016年8月25日,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雪之损伤不在I-X级伤残等级范围之内。同时查明,肇事车系陈玉宝所有,在人保财险惠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董雪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陈玉宝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雪、王秀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董雪承担主要责任,陈玉宝承担次要责任,王秀莲不承担责任。现对董雪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关于医疗费:董雪支出门诊医疗费2094.64元;2、关于护理费、营养费,事故发生后,董雪未住院治疗,也未提交医嘱证实其需要护理、增加营养的事实,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雪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没有医嘱依据,且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雪活体损伤为X(10)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经复核鉴定被否定,故对宁夏泰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董雪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本院根据董雪伤残情况不予支持;3、关于残疾赔偿金,董雪经复核鉴定其损伤不在I-X级伤残等级范围之内,故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鉴定费:董雪支出鉴定费1200元,因其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经复核鉴定被否定,故鉴定费1200元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董雪的损失合计为2094.64元。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两项合计120000元,董雪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094.64元,因本次事故受伤的王秀莲、董雪均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王秀莲、董雪应当按照各自损失所占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比例分配本案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董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2094.64元÷[18265.18元(王秀莲)+2094.64元(董雪)]×100%×10000元=1028.81元。董雪未在交强险获赔金额为2094.64元-1028.81元=1065.83元,对上述未获得的赔偿应当由董雪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即746.08元,由陈玉宝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19.75元,陈玉宝先行支付的3000元,董雪应退还陈玉宝承担268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雪医疗费1065.83元;二、原告董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退还��告陈玉宝2680.25元;三、驳回原告董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实收),由原告董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茂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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