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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赤红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红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64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红章,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宛城检公诉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红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旗、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红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7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赤红章和朋友一起在南阳市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附近的信阳春天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白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赤红章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52mg/100ml。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赤红章的供述;2、证人丁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赤红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系初犯,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赤红章和朋友一起在南阳市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附近的信阳春天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白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赤红章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赤红章的供述;证人丁某的证言;血醇鉴定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赤红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赤红章到案后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赤红章的酒精程度,驾驶路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本院酌定判处刑罚。赤红章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赤红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在被告人缓刑期间禁止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