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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孙继艮与周龙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艮,周龙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2416号申请人:孙继艮,女,1954年3月4日出生,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陈修根,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繁昌县。被申请人:周龙君,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住繁昌县。申请人孙继艮与被申请人周龙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继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龙君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红花尚郡X号楼XXX室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00元。担保人陈修根自愿以其所有的繁昌县孙村镇街道政通路15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繁孙私字第XXX号房屋为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继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修根所在繁昌县孙村镇政通路、房屋产权证号为繁孙私字第X**号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周龙君所在繁昌县红花尚郡X号楼XXX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