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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陆育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陆育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2635民初28号被告陆育章,男性,布依族,1974年08月21日出生,住贵州麻江县。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麻江县杏山镇凤凰大道西段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854711-9。被告陆育章,男性,布依族,1974年08月21日出生,住贵州麻江县。本院在审理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陆育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0元,双方就该案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为此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双方就该案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00元,减半收取3850.00元,由被告陆育章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龙顺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印戳)书记员潘光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