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1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宜城市,公民身份号码×××9016。2016年3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月忠,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志灿,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林志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系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时,依法查封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机床一批。同年11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鑫七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890.50元。2013年11月12日,本院判决佛山市禅城区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向江门市蓬江区红菱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310元,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查封立创陶瓷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线条机、抛光机各一台。2014年7月,因拖欠工人工资受到工人的追讨,被告人郭某将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变卖用于偿还工人工资。2016年3月19日,民警在湖北省襄樊火车站将被告人郭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鲁某、黄某的证言,本院移送案件函,民事判决书,查封现场图片、执行记录、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关于立创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的资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视频资料,被告人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