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8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魏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81民初1794号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黔南州水电机械化工程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309643896。法定代表人:周湘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发,福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华,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龙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原告贵州双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