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9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希勤与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勤,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伯明,夏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371号原告:李希勤,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新苑路67号。法定代表人:张连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兴连,农民,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顺,居民,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伯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前、李婧,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夏汉平,居民。原告李希勤与被告河北唐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伯明、夏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希勤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希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李希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向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钰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