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尹开杰、赵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尹开杰,赵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7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聂永茂,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林,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焦向东,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开杰,男,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赵桂香,女,195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开杰,系被告赵桂香丈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尹开杰、赵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923元,减半收取计84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韩福臣审判员 韩熙坤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