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常××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2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4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6日因本案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常××在佳木斯市向阳区福丰街西段长青路口附近看见一辆轿车车内有人争吵,并从该轿车左后窗户扔出一个纸团。被告人常××将纸团捡回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家中发现内有冰毒一袋,于是将此冰毒留下放置于家中自行吸食。2016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常××在其家中与真××吸食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收缴冰毒一袋。经检验:常××非法持有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数量是13.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常××、真××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常××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人真××的证言,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常××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忠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