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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吕玉林,张才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吕玉林,刘洋,朱书兰,张才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5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38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402-4。负责人段云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方,该行职工,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吕玉林,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刘洋,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朱书兰,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才金,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吕玉林、刘洋、朱书兰、张才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吕玉林、刘洋、朱书兰、张才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廖益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