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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元武与陈克诚、彭惠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武,陈克诚,彭惠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313号原告方元武,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陈克诚,男,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彭惠群,女,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方元武与被告陈克诚、彭惠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元武撤回对被告陈克诚、彭惠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原告方元武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