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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施伟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施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2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施伟富,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长川村白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伟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0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2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