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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卢鹏贩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鹏,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卢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大厦对面的中国建设银行营业厅附近,以700元的价格贩卖净重为0.7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净重为0.2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吴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毒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卢鹏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毒资指认照片及被告人卢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卢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重量共计1.05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卢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1.0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