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任俊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任俊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903号之一原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集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惠,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8层818。被告:任俊好。原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任俊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00元(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