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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东华与李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华,李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徐东华,男,居民,。被执行人:李智鹏,男,居民。申请执行人徐东华与被执行人李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智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东华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苑永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9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