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连茂铭与郭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连茂铭,郭玉娟,郭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连茂铭,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军,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审原告:郭玉娟,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连茂铭因与被申请人郭军(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郭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辽011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连茂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玲玲审 判 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李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艳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