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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周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博,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