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8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利影与周定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影,周定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111号原告:陈利影,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周定启,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利影与被告周定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利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影负担。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