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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解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解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242号原告: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港东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于江,董事长。被告:解祥飞,男,1980年12月16日生,住扬中市。原告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何继荣人民陪审员  陶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