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解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解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242号原告: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港东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于江,董事长。被告:解祥飞,男,1980年12月16日生,住扬中市。原告利兵环保科技(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何继荣人民陪审员 陶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