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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霞与薛国刚、赵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霞,薛国刚,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财保45号申请人:张霞。被申请人:薛国刚。被申请人:赵君。申请人张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国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诉前保全,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广马名下的车牌号为苏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国刚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张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