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亚雄与张亚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090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告:张某,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查无此人,故决定对被告张某公告送达。因原告刘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