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明与茆明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茆明杰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926号原告王明。被告茆明杰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茆明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