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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方作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42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因吸毒和提供毒品于2016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6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07月0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多次容留杨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义乌市某路XX号XXX房间内吸食冰毒,具体如下:1、2016年5月十几号的一天,被告人方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杨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同年5月的某一天,被告人方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杨某吸食其购买的毒品冰毒一次。3、同年6月4日,被告人方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杨某吸食其购买的毒品冰毒一次。被告人方某于同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房间内查获0.59克甲基苯丙胺。同日,被告人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方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毒品上交清单,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家禁毒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方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