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平县农村信用社、刘燕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农村信用社,刘燕飞,刘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731号申请执行人:罗平县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先诚,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燕飞,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刘明辉,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126794.28及后续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刘明辉工行罗平支行的存款帐户。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刘燕飞主动履行案款1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现申请人罗平县农村信用社还有116794.28元及利息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