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会举、胡庆传申请执行徐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举,胡庆传,徐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963号申请执行人:罗会举,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胡庆传,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吉标,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罗会举、胡庆传申请执行徐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09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违约金5668.7元及剩余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34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754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徐吉标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7546.7元及剩余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