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80号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立交桥西500米。被告: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静路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淄川区鲁泰文化路以西、淄博颐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南证号为淄国用(2013)第C01326号的担保土地;二、冻结被告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平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