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6834号
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94979520Y。
法定代表人:李加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风文,副总经理。
被告:唐世苓。
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世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世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津美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