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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吴秀红与丁雪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红,丁雪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374号原告吴秀红。被告丁雪涛。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及户口所在地均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并非在裕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汽车,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显示其住址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51号9栋2单元101号,因此被告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丁雪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堂 来源:百度“”